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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專欄
 


「節稅」是在法令許可之下,有足夠時間規劃,當可節省可觀的稅賦。尤其懂得法令節稅將比高科技更好賺,您相信嗎?
有錯過坤麟著作致遭被課贈與稅二億多元之實例,真叫人惋惜!民法1030之1條配偶差額分配請求權是坤麟為您爭取的。永豐餘造紙公司元配與小老婆子女之爭及溫世仁先生元配及一些知名企業鉅子配偶等都是活生生實例受惠者,為此有同業戲稱民法1030之1條儼然是趙坤麟條款!

修法前遺產訂有三七五租約土地,申報遺產稅時應被核課以三分之二價值計課遺產稅,坤麟受託代理行政訴訟多起,惟礙於當時法令未修改,國稅局受理遺產稅申報,只好依法辦理,造成民怨積深,稅賦不公。坤麟鑒於此乃義憤填膺不惜上書財政部、內政部、農委會、中國國民黨與民進黨中常會等相關部會力陳修正不合時宜法令,且緊追不放終被財政部答應將配合相關法令一併修法,並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從此遺產訂有三七五租約土地已不再核課三分之二價值計課遺產稅。地主權益受保障,也彌平民怨,坤麟頗感欣慰!


財稅專欄文章 (全部標題)

2007.8.15

前英業達副董事長溫世仁遺孀如何主張請求權?四年內又驟逝其遺產稅應如何核課?

溫世仁先生不幸在民國九十二年底驟然過世,當時留下有約一百二十億元以上之遺產。雖報載他有一位非與元配呂峟萱(原名呂來春)所生之女兒,換言之,他應有一位小老婆,而該小老婆企圖也要繼承溫世仁先生龐大遺產,甚至還鬧得不少新聞,且還暗藏溫世仁先生生前日常用品並拿去做DNA化驗....more


2007.8.7

生前贈與配偶有利?或待死亡後再主張請求權有利?

依民法第一○三○條之一規定,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屬請求權之標的。所謂其他無償取得即指「贈與」的意思,生前如被繼承人已贈與給配偶,己贈與之標的如被繼承人死亡,生存配偶即不可再主張併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也不可另再行主張分配二分之一請求權....more


2007.7.30

尚存配偶主張行使請求權可溯及自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已結婚取得之財產

在民法第一○三○條之一訂立施行時,限以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以後之財產方符請求之標的,為此也造成生存配偶請求時之爭議,何以結婚後共同努力所創造之財產,卻限以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以後為區隔....more

(以上摘自 稅務法令雜誌)

趙坤麟

82年國家特考合格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
88年普考合格不動產經紀人

經歷:

佳榮地政士事務所負責人
台北市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委員
全國聯合會地政研究委員會兼執行編輯
台北市地政士公會理事
全美代書聯誼會會長
馥林文化出版社作者
永汀文化出版社作者
永然文化出版公司作者
世潮出版有限公司作者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節稅專欄作者
MONEY+理財家雜誌專欄作者
透明房訊雜誌社地政顧問兼講師
國立中正紀念堂法律常識班講師
台北市中山區民眾服務社顧問
台北市信義區民眾服務社顧問
台北市松山區民眾服務社顧問

親愛的網友,凡事請先找您信任的專家諮詢規劃,當可發現不可預期的效果。坤麟服務以協助處理疑難雜症見稱,如您有問題歡迎來電預約,希望能夠與您共同探討,有機會能夠為您分勞解憂,解決您的問題。

 
2007年8月 新書快報!!

民法第一○三○條之一「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實務解析



出版社:馥林文化

坤麟將過往親自受理的案件,精心匯集成實務解析,更符合地政士同業的需要。即將推出的新書中,闡述關於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種種案例,對於事先來不及做好稅務規劃的人,這本書將是一個很好的範本。

民法親屬編早在民國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由政府制定公布全文自九六七條至第一一三七條,並在民國二十年五月五日才施行。
由政府早期在大陸,後自大陸撤退至臺灣,時空背景已隨早期農業社會轉至工商社會,再至當今科技工業時代。
早期制定民法親屬編時不無大男人主義作祟,或男尊女卑大男人心態,尤顯男女之不平等。我國憲法於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方制定,也於三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雖憲法第七條揭櫫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然在生活及實務上處處都顯男女不平等,尤女人更是弱者非法律所保障,常有女人受歧視被虐待,甚至遭受家暴等情勢不斷發生。
爾後民智逐開,女權也漸獲伸張,保障婦女團體也紛紛成立,原先制訂民法親屬編已不符時代需求,乃於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三日大翻修增訂,也修正不合時宜之條文,其中民法第一○三○條之一正是當時新增訂,生存配偶可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從此應運而生也是請求權的法源,同時也一併修正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全文十五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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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三○條之一「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實務解析

  民法1030之1條夫妻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權財政部核定公文86年2月15日台財稅第851924523號函釋原請釋代理人。
 
避免徵收補償費,造成領取人不諳稅法被課或罰逃漏贈與稅,財政部86年6月5日台財稅861055728號核准函原請釋代理人。
 
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同時出售,申請一併申報得由任一土地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統一受理,財政部90年3月23日台財稅0900451813號核准函原請釋代理人 。
 

依法應核退五年地價稅加計利息不應再循行政救濟程序擾民,再經財政部91年8月13日台財稅0910454520號函確定原請釋代理人


遺產中訂有三七五租約農地,可享全免遺產稅優惠,作者多次請益,終被財政部採納,業經立法院89年1月26日修法公佈。
 



尚存配偶依民法1030條之1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免再檢附「法院判決書」或「全體繼承人同意書」,經財政部94年6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404540280號令規定原請釋代理人。
申請「抵押權設定」或「內容變更登記」,權利人為金融機構,義務人?公司法人者,登記機關免再核對該公司法人及其代表人之印鑑章,經內政部95年2月2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724967號函示,原請釋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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